阮一峰有一篇博文提到郎咸平所讲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郎咸平教授先问:
第一部大陆法系的法典,是由一个法国人创造的。大家知道他是谁吗?
答案是拿破仑。他创造《法国民法典》的目的,不是为了民主和自由,而是为了整饬法国的纪律,使得法国可以被迅速地严格管理起来,达到他的军事和政治目的。所以,《法国民法典》不可能是灵活的判例法,只能是刻板的成文法。
第二部大陆法系的法典,是由一个德国人创造的。大家知道他是谁吗?
答案是俾斯麦。他创造《德国民法典》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民主和自由,而是为了统一德国,完成军事扩张。所以,拿破仑就是他最好的榜样。
日本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大家知道,日本的法律是在什么时候制订的吗?
答案是明治维新时期。日本上层已经下定决心,必须强迫国民向西方学习。后果就是,大和民族成了世界上最有规矩和纪律的民族。
反过来,“普通法系”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都是强调分权、制衡和个人自由的国家。英美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政府的作用和力量,一直存有怀疑和否定。所以,它们的法律制度一定必须是非常灵活,能够针对各种情况进行变化,各方力量都能够参与到法律的制订和调整之中,防止独裁政府的出现,因此不可能是成文法。
所以结论是,威权统治的国家,一定会选择“大陆法系”,而强调个人自由的国家,一定会选择“普通法系”。
《十二怒汉》是我近几年看过最好的一部片子,昨晚刚看了个开头我就迫不及待的爬起来到豆瓣上给了个五星。
我似乎尤其钟情于这种三一律的剧情安排:整部电影发生在一个房间里,一天(其实只有几个小时)之内。更重要的是,通篇都是对话,只有对话。好莱坞电影工业已经成熟到对一部电影如何吸引观众有着精确的测算,几分钟一个小高潮几分钟一个大高潮是编剧和导演首先考虑的原则。该片没有上述九浅一深式的频率安排,却能得到持久的充实感。
三一律后来被指责“在政治上迎合君主专制政体的要求,人物性格单一化、类型化,戏剧结构上绝对化、程式化等弱点,最终束缚了戏剧艺术的发展,为后人所摒弃”,可现在恰恰多的是天马行空的玄幻,却少有人愿意在狭小的厨房里庖丁解牛了。
又扯远了…
美国人民是幸运的,在18世纪那个封建和偏见还笼罩着整个世界的时代,他们的建国先辈们秉着最自由民主的原则,制定出最卓有远见的法律和制度。这部电影到处体现着这样的原则和精神:
开始十一个人认为guilty,而只有一个人认为not guilty,他并不是肯定被告无罪,而只是考虑到一个平衡的原则,为了避免草率提醒其他陪审员有一个更谨慎的考虑。
不要忘记,任何一个案例的结果都是要决定是否要惩罚被告,所以法律的精神应该是保护被告, 无论有多么详尽的证据,如果存在疑点就不该轻易定罪,更不必说死刑。
陪审团成员被随机选取,他们之间互不相识,无论怎样的结果,他们都不会得到什么,也不会失去什么,保证结果的公正。其实这里隐含着一个更有意义的效果,让普通公民有机会参与法律,并且被赋予一次生杀大权,让他们去理解法律的精神,思考自己的责任。
我想英美法系是基于这样的精神:前人不认为在当时的条件和背景下建立的法律能够保证经久适用,判例法原则、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则能够不断的完善法律,并保证谨慎的态度和制衡的公正。这样的法律限制人的偏执,挖掘人的理性,不光用来判案,更对个人和社会的成长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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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外人更能够欣赏美国法律的珍贵之处,影片借操着东欧口音的捷克裔George Voskovec之口为本片点题
该片于1957年获柏林电影节金熊奖,也因为它在「文化上、历史上、美学上」的重要价值,被选为美国国家电影保护局(National Film Preservation Board)典藏。我想这也算美国最“伟光正”的教育片了吧。